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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打通文物保护安全责任“最后一公里”

作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01-18 16:46    阅读量:882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旨在明确各方在文物安全方面的责任,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依据。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涵盖了总则、安全责任、督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多个部分,内容详实、全面。为了确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该办法明确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文物安全的重视。

在明确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方面,该办法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责任也得到了明确,确保在文物保护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相关工作的责任,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同时,通过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打通了文物安全责任“最后一公里”,确保每一环节的责任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这一重要举措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山西省的文物保护工作水平,进一步保护和传承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晋政办发〔2023〕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督察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检查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总体思路落实层级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文物管理使用者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四条 无专门管理使用者的田野文物和地下文物,其文物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安全,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重大文物安全事项,并将文物安全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安全意识,并对文物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文物安全负责,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省长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责任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定期研判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形势,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三)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指标体系。

(四)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保障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

(五)督察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依法督办、查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对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责任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协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形势,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三)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四)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文物安全队伍建设,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市级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安全监管平台联网,与公安机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六)坚持保护第一,不得大拆大建,确保城乡建设中的文物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基本建设中的文物安全。

(七)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行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依法督办、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对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责任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

(二)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强化基层文物安全队伍,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有专人巡查、看护。

(三)坚持保护第一,强化文物执法,确保城乡建设中的文物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基本建设中的文物安全。

(四)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县级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与市级安全监管平台联网,与公安机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检查和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责。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有关文物安全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

(三)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安全事故,并提供专业支持。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升文物安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六)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

(七)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九)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各项部署及要求,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初审。

(二)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周边治安巡逻防范。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资金管理机制,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经费,支持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将文物保护公共服务纳入山西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发中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避让文物保护范围。

(五)生态环境部门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进行依法处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时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应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文物部门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和处置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文物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做好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审批和核准。

(十三)海关部门负责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的监管,开展打击走私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十五)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应当向被认定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御重点行业序列的文物部门及时推送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十六)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管理使用者履行下列文物安全责任:

(一)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和文物安全管理人。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法人代表或所有人为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文物安全管理人由文物安全责任人指定,未指定的由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兼任。

文物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责,文物安全管理人组织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文物安全责任人根据本单位岗位、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并予以公示,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同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安防、消防控制室执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

(三)实施风险点和危险源常态化管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文物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建立与公安、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五)按有关规范标准配备安全防范设施或器材,选配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积极应用电气火灾监测和消防物联网等技防、物防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检修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六)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需安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需安全经费由其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有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安全经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督察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全省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督察检查,督办处理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办解决重点文物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安全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制定并落实本行业文物安全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滥用职权、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瞒报、谎报、迟报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和案件责任追究由有处分权限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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