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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先行”浅析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作者: 博物馆展柜    发布时间:2024-11-26 13:49    阅读量:65

原文标题:从“三个先行”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意义重大。”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是保护第一,考古先行,习近平总书记支出,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也是一项有重大社会政治意义的工作。近年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实践,形成了在基本建设前,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等明确要求,取得了不少经验。在此基础上,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确立了“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并同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前考古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考古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凸显了考古工作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相关规定将改变过去“边施工、边发掘”的考古工作局面,纠正多年来基本建设第一、文物保护第二的局面。划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为相关建设工程避开地下文物埋藏提供指引。


二是加强管理,规划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加强文化遗产空间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相关规划与文物保护的衔接要求,在法律上确立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地位,并明确工作程序。目前,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包括了文化遗产保护章节,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仅是以名录的形式给予确认,不能做到如土地、生态、城建的“三区三线”的形式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理不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今后,地方政府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县域为单元,在2015年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指导下,执行文物保护程序,即调查、评估、定级、制定保护规划,按照保护规划实施文物的保护、管理与监测,从而实现文物资源整体保护和系统性保护的闭环。


三是有效利用,研究先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多处规定了文物有效利用和价值挖掘阐释,这是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比如,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方向;第十五条规定“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六大作用”,明确了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工作方向;第十八条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了文物有效利用的前提、原则和实现方式”。注意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对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工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这是十分明确的价值导向,也从侧面反映了此前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不足。以往的文物出土研究,缺少了文物背后的故事讲述,忽视了历史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今后应该特别关注它们到底能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发挥什么作用。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等章节,也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加强价值挖掘阐释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强调文物讲解说明在文物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时代进步的结果,贯彻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要求,顺应时代的发展文物的探索研究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历史文化的传承也在不断的深化与创新之中。从传统的口述、书写和物质遗存,逐步拓展到数字化、虚拟现实等创新形式,使得传统文化不仅得以保存,还能以更加生动、多元的方式传播给更广泛的受众。

本文内容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 中国文物报 张治强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二级研究员

相关链接:文物保护法修订:加强文物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防止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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